抄袭,还是“碰瓷”?|《哪吒》vs《五维记忆》,影视著作权侵权应如何认定
文 | 张知恩
“人红是非多,影红是非也多。”这个夏末秋初可把哪吒小爷累坏了。
近日,火爆整个夏天的国漫之光《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刚刚因“票房突破45亿,打败《复联4》晋升为中国影史票房总榜季军”而点燃整个国产影视业,成为国漫崛起道路上一部里程碑式作品。然而前脚话题#哪吒票房新记录#受到众多网友的称赞还挂在热搜榜上,后脚就深陷抄袭风波,一条直指《哪吒》抄袭的话题空降榜首。到底是确有此事还是相似碰瓷蹭热度,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看吧。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纸的。
8月19日,一位知名演奏家石璟发了一条微博指责哪吒抄袭。其称:“观影完热映的@饺子导演首部国产动画电影@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惊奇的发现内容、细节,甚至海报与我们演过的《五维记忆Memory5D+》非遗大秀的脚本故事几乎惊人的一致。”
并很激动地表示:“看完哪吒我感觉整部剧的灵魂都被挖了,我们以后还怎么演下去!”
但是针对石璟发表的言论,众多网友并不买账,大部分都在diss其强行碰瓷,是不是该看看眼科。
随后石璟又连发几条微博并附上了如下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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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如果这样的算抄袭的话,那森林冰火人第一个表示不服!自古红蓝出CP,怎么就你能用,别人不能用?
即便如此,8月21日,《五维记忆》的主创方中影华腾也连发两条微博,表示自己的立场,甚至直接向对方导演喊话:真想对对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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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号下午,《五维记忆》还开了维权发布会,并将他们的创意和设定用PPT的方式将两方剧情人设做了对比维权。
8月26日,中影华腾发表如下维权声明。
而针对这一质疑,《哪吒》一方没有进行任何回应。《五维记忆》全程独自挑起事端并吵得轰轰烈烈,应了那句话“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在大家眼中这次哪吒被指抄袭事件更像是一场为蹭热度而进行的碰瓷。事实上,大部分作品之间因为采取的元素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在视觉效果感受上略有雷同,但是这种“感觉”是否能够成为构成抄袭的有力证据?“抄袭”的内容怎么样算是合理借鉴?“抄袭”与“借鉴”之间的奥妙又在哪里呢?
一、何为抄袭?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抄袭”一词解释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就是指“拿来主义”,将别人创作的作品窃取或者复制来当作自己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其实在1990版《著作权法》中该条文表述为“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后来为了避免重复2001版《著作权法》中该条文将“抄袭”一词删去,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在法律上,我们将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或者删改重组的改头换面等多种方式,将他人作品之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并行使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称之为剽窃。
回归本次事件,《哪吒之魔童降世》有照搬照抄的嫌疑吗?我们首先来康康《五维记忆Memory5D+》是何许作品。经过小编的搜索,《五维记忆》实际上是个非遗创意舞台剧。
其以中国哲学的“黑白阴阳”文化为故事创作背景,以黑精灵和白精灵以及他们和鲜花姑娘的爱情为线索,通过运用一些视听设备和视觉成像技术等,将数字艺术和真人表演相融合,演绎出生生不息的宇宙和生命运转变化、转瞬即逝,是一部极具有艺术美感的舞台剧。
而《哪吒之魔童降世》讲述的是哪吒“生而为魔”却“逆天而行斗到底”的成长经历的故事,显然在剧情上两者并没有什么相似之处。虽然石璟在24日发布了一张《五维记忆》剧本大纲的图片(见下图),但是其故事大纲的表述太过于简单,例如“混沌初开,阴阳幻化;善恶两极,降临凡间”先不说这里面错别字就好几个,这个神话故事背后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怎么能单凭抽象的故事架构就判断剧情构成抄袭呢?
“咱不能这个亚子。”
二、抄袭与借鉴之间的“一步之遥”
毕加索说过:“伟大的艺术来源于模仿”。任何具有艺术形式的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作品的借鉴与模仿,尤其是基于中国古代阴阳传说故事这一大背景下进行创作,更免不了从中取材、借鉴而获得创作的灵感。为了鼓励创作者创作的热情,法律允许合理的借鉴。但是抄袭与借鉴之间就像我们小时候画的“三八线”,关系十分微妙紧张,稍有不慎,就会“越界”。相比于抄袭,借鉴的作者虽然参考了他人的作品,但仿中有创,在作品中同时拥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在判断著作权侵权中,对借鉴部分内容比例的衡量,既要从量的角度考量,又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的独创性等角度,多维度进行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本次事件中的两个海报。
VS
电影海报就像每部电影的名片,精致的画面,特定的人物造型、动作摆拍也会为电影的上映带来很大的宣传作用。但是你说因为一边放了一个头的海报布局就是抄袭,那么你有考虑阿凡达的感受吗?哈利波特是不是也要告一下?
比如电影海报模仿了其他海报画面的布局及构图,虽然这种模仿不是首创,缺乏一定的创新性,但如果不是简单的直接拿来复制照搬照抄则不认定为抄袭。并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海报的创作者在拍摄海报的过程中,采取自行拍摄的素材,通过改变拍摄的角度、光线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此时该作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著作权。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我们习惯上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称之为影视作品。又因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影视作品侵权可能会侵犯剧本、小说等文字作品、也可能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影视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作品一般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和“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构成侵权作品首先从内容上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存在表述上的一致或相似,而不是思想上的一致或相似。《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抽象的故事主线、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展现故事所体现的具体的内容才是作品的表达。但创意、素材的选取具有表达唯一或有限性,那么该内容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比如《五维记忆》团队在维权发布会中提到的两方剧情人物的核心设定,《哪吒》中有“混元珠”的设定一半是水一半是火,而《五维记忆》则是选用中国传统的阴阳设定一半是黑一半是白。关于此类中国传统文化阴阳两极的元素,这一部分应属于人类共享的文化果实,如果一个人运用了这种宇宙星空的背景、旋转或是跳跃、雷电等,另一个人用了这种元素便是侵权,那么将极大的限制了作品创作的空间,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指凡是依据社会通常情况,有合理的可能性阅读或者听到、看到或者接触到作品的,即构成“接触”;从作品的人物设定,具体情节的逻辑安排,主题思想,特殊细节设置等方面综合进行对比,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最高院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判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实践中,判断“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抽象”是指将主张权利作品中的思想、创意等部分先予以排除。“过滤”是指将两部作品中相同但来源于公有领域或者符合有限表达的部分予以排除。“比较”是指经过前两步的排除,剩下的内容进行比对,最终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小结
“六年磨一剑”,《哪吒》的横空出世不仅标志着国风动漫的崛起,也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带来曙光。从《大圣归来》到《白蛇·缘起》再到《哪吒》,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正在逐渐被大家所重视,新时代下的审美、价值观,赋予了他们新时代的光芒。既然漫威有自己的宇宙,我们为何不能打造自己的英雄系列。但是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文创环境,我们支持每一个创作者遇到侵权都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权,但与此同时如果遇到利用维权手段进行盈利,我们也绝不姑息。总之,就像石璟所说“一部承受不了质疑的电影,不是好电影”。相信在经历过抄袭风波之后的《哪吒》会像电影里所传达的那种精神一样,坚强无畏,继续向前,也相信中国的动画电影的未来脚踩星河,前途绚烂如花!
相关阅读:哪吒(nézhā)的两维知识产权观感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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